未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如何认定存在版权转让合同关系?

西瓜影视 港台剧 2025-10-10 16:01 2

摘要:文/汐溟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交易通常会签订书面的版权转让合同,通过版权转让合同来约定转让的作品、权利及转让费等事宜。久之,形成定势思维,当事人签订了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合同,才会成立版权转让关系。但事实上,当事人之间形成版权转让的合意,版权转让合同关系即成立,版权

【原创】文/汐溟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交易通常会签订书面的版权转让合同,通过版权转让合同来约定转让的作品、权利及转让费等事宜。久之,形成定势思维,当事人签订了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合同,才会成立版权转让关系。但事实上,当事人之间形成版权转让的合意,版权转让合同关系即成立,版权转让合同只是其形式,而且,该形式也非拘泥于名称,而是取决于其内容。甲乙约定内容实际上是在满足三项条件时乙所享有的版权转让给甲,即在特定条件下版权发生转让,双方之间存在版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甲乙均在《谅解备忘录》和《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只有在甲履行完三项义务时,版权才会发生移转,就版权转让而言,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而,《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虽无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名,但甲乙双方形成在特定条件下转让该剧版权的合意,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268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七点电视节目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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