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编剧之争,律师们怎么看?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9-30 04:00 3

摘要:2023年12月27日,由王家卫执导、改编自金宇澄同名小说的电视剧《繁花》开播。该剧成为2024年第29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的最大赢家,斩获五项大奖,其中包括最佳中国电视剧和最佳编剧(改编)。

《繁花》剧照

2023年12月27日,由王家卫执导、改编自金宇澄同名小说的电视剧《繁花》开播。该剧成为2024年第29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的最大赢家,斩获五项大奖,其中包括最佳中国电视剧和最佳编剧(改编)。

昔日,剧版《繁花》以“迎难而上、改写命运”为故事的宣发点。如今,剧集播出21个月后,一场关于编剧署名的争议让其水花再度迸现,洒落一地泥泞。

早在2023年,青年编剧古二(网名)便在其个人公号“古二新语”上发文,主张自己创作了《繁花》的大量人物和剧本主线,这些贡献引领了电视剧改编的方向,支撑起故事骨架。然而,当时正值该剧热播,风头无两,古二的言论并未获得广泛关注。

2025年八九月间,古二再次发文主张自己为《繁花》做的编剧工作,并指控曾遭到导演等剧组人员“剥削”,创作成果被如今的署名编剧秦雯“独占”;他还陆续公布多条导演与编剧的对话录音佐证自己的论述。其中,一条秦雯与王家卫讨论知名演员陈道明、靳东的录音引爆舆论,此事登上热搜。

公开资料显示,古二,原名程骏年,2008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导表混合班,曾任孟京辉工作室常驻导演。2025年9月23日,“古二新语”账号被屏蔽所有功能,以往的推文均不可见。

9月20日和23日,《繁花》剧组先后两次发布声明回应争议。“经核实,程某某为电视剧《繁花》前期资料收集小组成员”,片尾的“前期责任编辑”署名“完全符合他所担任的工作职责”。声明还表示,古二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录音内容系加工、筛选而来。剧组承诺,近期将公开《繁花》历时三年的前期筹备内容(注:截至发稿的9月29日尚未披露)。署名编剧秦雯则称古二的言论为“诽谤信息”,已委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仍在发酵,事情尚无定论,但舆论阵营已明显分化。《繁花》视觉总监、知名摄影师鲍德熹,以及导演王晶等人先后表态,力挺剧方,后者表示“攻击巨人,是吸引注意力的最佳方法”,意指古二的目的是博取关注和同情。另一方面,一些中小编剧现身说法,指出当前行业生态下不知名编剧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面临的诸多困境,引起职场打工人的共情。

近年来,围绕影视编剧署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以《繁花》编剧之争为例,《南方人物周刊》采访了三位深耕知识产权和电影合同领域的律师,试图厘清这场署名权纠纷的核心事实、法律争议焦点以及事件可能的后续进展,并希望透过这场争议的裂缝,探讨推动法律完善和行业规范的可行路径。

诉诸名誉侵权:举证更轻、推进更快

南方人物周刊:鉴于当前局面,如何判断接下来纠纷的走向?

杨燕:目前,进入司法环节的主要是秦雯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案件在进入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后,法院会对“古二发布内容是否构成诽谤”以及“录音是否侵犯隐私权”等核心问题作出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影视行业纠纷往往涉及项目声誉和行业资源,不排除在司法程序中或庭审结束后,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最终以“部分权益确认、补偿及声明澄清”的方式达成和解。

若双方未能和解,案件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法院认定古二的发布存在虚构或侮辱性表述,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若古二能证明内容基本属实,且录音获取未侵犯隐私(如为公开的工作场合录音),法院则可能驳回秦雯的诉求。

南方人物周刊: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秦雯目前没有更具体地做有关创作争议的解释,而是直接诉诸名誉侵权?

汐溟:根据行业惯例,编剧或其公司、工作室通常会与制片方签订编剧聘用合同或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双方构成剧本委托创作关系。秦雯需按照制片方要求完成剧本的创作和修改,并保证原创性。如有第三方对其作品的原创性提出异议,制片方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目前,制片方并未就此发表声明或提出异议,因此在法律层面,可推定秦雯已履行了与制片方的创作协议,她本人无需额外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在名誉权纠纷中,只要存在侮辱或诽谤行为即可构成侵权,关键审查点在于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包含侮辱性内容。此类案件中,发布言论的一方需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无法举证,则须承担不利后果。

杨燕:直接诉诸名誉侵权本质上是走了一条“举证更轻、推进更快”的法律路径。其一,名誉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相对有利,秦雯只需证明古二发布了针对她的负面言论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而古二则必须证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其二,影视剧本创作往往涉及多人协作、多次修改,署名权诉讼容易陷入“谁写了什么”的复杂争议,而名誉权之诉则能将焦点锁定在“言论是否合法”;其三,此举还可起到快速遏制舆论的作用,通过提起诉讼和证据保全,向外界传递“古二言论涉嫌侵权”的信号,在司法结论未出之前,便对舆论场和潜在爆料者形成震慑。

南方人物周刊:有公众质疑,为什么古二的账号会在争议阶段突然“被屏蔽所有内容,账号已被停止使用”?是否存在利益方干预的可能?

汐溟:在名誉权纠纷中,当事人有权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信息,若网络平台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秦雯可将平台一并列为被告。

杨燕:古二账号被封禁更可能是平台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作出的处理。剧组声明中提到的“偷录私人对话并加工发布”,若属实,确实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平台有义务配合治理。

南方人物周刊:“配合治理”可以理解,但治理的尺度如何界定?是对整个账号进行封禁,还是仅针对涉嫌侵权的具体内容?

杨燕:确实,这个账号发布的部分言论确实引发了不好的社会反响,但这种程度的“封禁”是有些失当的。总体来看,平台的处理规则并没有那么公开透明。如果公众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平台应提供明确的依据加以说明。

南方人物周刊:怎么看待古二目前公开的证据对佐证其署名主张的有效程度?

杨燕:古二目前提交的会议录音,只能证明其参与了剧本创作讨论,提供过金融背景资料和剧情思路,但不足以直接说明这些内容在最终成片中的具体呈现。此类证据更多体现的是“过程贡献”,而非“成果归属”,剧组仍可抗辩其意见仅属辅助性建议,不具备独创性。

南方人物周刊:判断是否具备署名权,背后有一套非常复杂的法律认定标准。

杨燕: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三条,是否享有署名权,并不能单纯以“创作比重”为标准,而是要看其是否对剧本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性贡献。若仅提供故事梗概、人物雏形等思想层面的内容,不构成署名权依据;只有在具体人物塑造、情节设计等方面对剧本核心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才可能被认定为独创性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合同中所谓“转让”或“放弃署名权”的条款无效。即便存在此类约定,只要确有独创性贡献,当事人仍可依法主张署名权。

南方人物周刊:怎么看待剧组当前的回应?

杨燕:如果古二目前尚未就署名权受侵害的问题,将片方或秦雯诉诸法院,则剧组发布声明即可,无需举证。不过,鉴于当前的舆论所迫,剧组必须要做出一定的回应,只停留在发声明阶段就太苍白了。目前,剧组的举证回应还比较模糊,只说“近期将《繁花》历时三年的前期筹备内容公开”。更具体的举证,可能需要事件真正进入诉讼环节后,才会在庭上呈现。

《繁花》剧照

古二的举证难度会更大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古二后续提起署名权诉讼,双方谁的举证难度更大?

杨燕:一旦古二提起诉讼,整个流程可能持续一至两年,并涉及著作权权属认定等复杂的举证过程。他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参与度。核心在于同时满足“独创性+关联性”:例如,能体现创作时间与阶段性的原始创作成果,并能与最终成片的关键情节对应(如“宝延风波”的台词和情节设计);导演或制片人确认其创作贡献的沟通记录(如“该情节可采纳”的邮件、微信);若缺乏底稿,还需依赖第三方证言,证明其独立完成过相关情节的设计。

相较之下,古二的举证难度会更大。一方面,影视行业普遍存在创作过程留痕不规范的问题,中小编剧往往缺乏保存完整底稿和沟通记录的意识;另一方面,剧组掌握最终成片的创作版本迭代记录、内部管理文件等核心证据,古二作为离职人员难以获取,存在“证据不对称”的天然劣势。

与此同时,古二还需应对秦雯方可能出示的反驳材料,如创作委托协议或工作记录等。整体来看,该类诉讼举证难度大、周期长,即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错过作品传播的最佳时机,对其职业声誉和后续创作带来不利影响。

李振武:双方都挺难的。就古二来说,他需要把他曾经说过的话,或者交过的材料,有过接收的记录等一一举证。除事实方面外,他还必须证明最终《繁花》的剧本与他最开始给出去的这些东西具有实质性相似。对于《繁花》剧组来说,他们也得举证,比如我们是收到了你的一些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在我们最终呈现的剧本中可能只占很小的部分,而且我们也并非完全照搬。

这就涉及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以《繁花》为例,你可以用一两句话概括它的故事框架,但这样的概括属于抽象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当这些思想被具体化,通过文字、画面、音乐或声光电等手段呈现出来,形成完整的情节、人物塑造或独特表达时,才具备被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关键在于创作的细化程度:人物线条是粗略的概念,还是被发展成具体而独创的情节和表达。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千差万别。与合同纠纷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同,著作权争议更依赖个案分析。要厘清事实,必须结合完整的材料,进行细致比对。法官也只能在全面审查双方证据的基础上,逐一判断相关内容是否达到“作品”层面的独创表达。所以,当下的“赢面”很难通过外部观察简单得出。

南方人物周刊:古二当前最好的应对方案是什么?

杨燕:对一些中小编剧,在与被控诉方声量悬殊的情况下,若想引起舆论关注,有时不得不采取一种铤而走险、甚至未必对自己有利的做法。比如古二,就引入了一些与署名权争议并无直接关联的录音。有了舆论关注,接下来就真的到了拼证据的阶段了。当前古二并未承认录音有过“加工”,因此下一步他必须尽快拿出足以让公众和司法机构信服的证据,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以其他公开方式发布。

《繁花》剧照

创作过程中,应做到全面、有效留痕

南方人物周刊:对于中小编剧,如何在项目进行阶段就系统地留存关键证据,以降低后续维权的难度?

杨燕:在合作初期,即使面临“机会压力”,编剧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创作内容、署名方式、薪酬标准及成果归属等核心条款。若对方坚持使用模板化“霸王条款”,可尝试增加“创作贡献确认附件”,对关键情节的分工进行书面记录。

在创作过程中,应做到全面留痕。无论是手稿还是电子文稿都应留存,但不要只是简单存储在电脑上,因为目前有一些工具可以更改电脑上的文件创建和修改时间,这类记录的可信度较低。比较好的方法是通过云端文档实时保存剧本底稿并保留修改记录。此外,也可以以“仅自己可见”等形式上传至博客或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以平台的时间记录作为创作完成时间的佐证。书面沟通记录也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平时应将沟通集中在便于留存的平台,如邮件或企业微信,主动形成会议纪要,最好还能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进入争议初期,应谨慎发声,先通过律师函与对方交涉,避免情绪化的网络公开;若必须公开,也要确保言之有据,仅陈述事实,避免带有侮辱性词汇,并同步完成证据公证。最后,在正式维权阶段,要尽早借助专业力量,委托知识产权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剧组内部的创作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

南方人物周刊:从当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古二目前最稳妥的选择是什么?

杨燕:古二方面应该以秦雯的名誉权诉讼为契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证据交换”获取剧组掌握的创作记录,同时自行补充收集阶段性底稿等核心材料。在证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再考虑提起署名权确认起诉,或推动行业层面的调解。

如果能在名誉权诉讼中证明其发布内容基本属实(例如录音未被篡改、创作贡献有初步佐证),不仅可能驳回秦雯的诉求,也能为后续的署名权维权奠定舆论和证据基础。

当然,如果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如属未经允许的私人场合偷录),或存在剪辑、篡改等瑕疵,不仅可能导致证据失效,还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面临反诉。

南方人物周刊:过去一些编剧胜诉的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都有哪些?

杨燕:比如,在《隐秘的角落》案中,编剧虽在中途退出,但其创作的人物设定和核心情节在成片中仍有体现,法院最终判决片方在官方渠道为其署名并赔偿经济损失。胜诉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交的剧本初稿与成片情节的对比表,以及片方曾采纳其修改意见的邮件记录。

南方人物周刊:在这次古二与《繁花》剧组的署名之争引发关注后,有很多中小编剧表示“不给署名”、“不支付报酬”的现象在行业内普遍存在,“能怎样呢?但凡还想吃这碗饭,都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怎么看待编剧维权的难点?

李振武:难点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上的弱势。大部分编剧在最开始创作时参加的都是编剧会,很难做到逐个都全程录音,而且有一些会议召集得非常临时,或者突然剧组那边打个电话过来就聊起来了,聊的过程中提到了某个灵感,可能会想不到要录音,或者留存一个很正式的书面提交记录。

我过去接过一些编剧请我审查合同的咨询,完全的“霸王条款”并不多。当然,这只是我接触到的情况。也存在许多编剧收入极不稳定,没有多余资金聘请律师审阅合同,或者一些新手更迫切地想拿到项目,心态是“有活干就行”。他们在起步阶段往往并不太考虑项目最终会怎样,更多关注的是眼前收入。然而,如果后来该剧成为“黑马”,就可能后悔当初没争取更多权益。

这个行业的特点就在于,很难预判项目的未来价值。所以,许多编剧在投入创作时,本质上也是在赌。他们会认真完成工作,但同时要权衡——是当下拿到报酬就满足,还是现在少拿,以期将来博取更高的名誉或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事后再维权,证明当时自己的创意或表达被使用就非常困难。

杨燕:编剧维权的难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证据获取难,片方掌握最终创作成果和内部记录,编剧处于信息劣势;二是损失认定难,署名权对应的经济损失难以量化,赔偿金额普遍较低;三是行业成本高,公开维权可能导致职业发展受限,部分编剧选择“忍气吞声”。

这类官司确实“不好打”,主要因创作过程的主观性导致事实认定困难。通常在有明确书面约定、或有充分创作底稿及沟通记录证明贡献的情况下,建议提起诉讼;若仅为口头约定且无实质证据,更适合通过行业调解解决。

南方人物周刊: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是不是也反映了现行法律和行业机制在保障编剧权益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

杨燕:确实。当前的《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创作贡献”的认定过于原则化,缺乏量化指引;同时,对影视行业的特殊创作模式(比如集体创作)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侵权赔偿力度有限,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基于此,未来可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来明确“实质性贡献”的具体情形,例如核心情节设计或主要人物塑造;建立创作贡献登记制度,要求影视项目在备案时提交编剧分工和贡献说明;并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将对编剧职业声誉的影响纳入考量。

同时,法律引导也需要与行业自治相结合。行业协会可以牵头制定《影视行业创作贡献认定相关规范》,明确不同创作角色——如总编剧、分集编剧、剧本顾问——的署名标准及贡献占比计算方法;同时,影视公司在项目启动时可签订《创作参与与贡献约定材料》,由双方共同记录创作过程,从而减少后续争议。此外,知名导演和编剧也应发挥“行业表率”作用,主动规范署名行为,推动建立更公平的创作环境。

本刊记者 陈洋

责编 杨静茹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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