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包括《飞行家》《爆水管》等在映院线电影,《太平年》《小城大事》等热播剧,以及成毅主演的《长安二十四计》等去年播出剧集、杨紫主演的《生命树》等待播剧,引发网友讨论。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包括《飞行家》《爆水管》等在映院线电影,《太平年》《小城大事》等热播剧,以及成毅主演的《长安二十四计》等去年播出剧集、杨紫主演的《生命树》等待播剧,引发网友讨论。
有人认为,入选该名单的作品都是“精品”;也有网友指出,列入名单不仅给各大网络服务商划了红线,也对二次创作者敲响警钟。什么样的电影或网剧会被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对列入重点版权保护名单的剧或电影,网友还可以解说或“二创”吗?
“重点保护”不等于质量肯定
一部作品被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是否就是精品或爆款?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郝红颖介绍,被列入保护名单并不代表国家对作品艺术质量或市场热度的肯定,名单设立目的是为保护版权,与作品票房、播放量等市场表现并无直接关联。未正式上映或播出的作品、未成为爆款但版权易受侵害的作品也可列入,被列入“预警”既可能是已发现相关侵权迹象,也可能是结合作品传播属性预判其存在较高盗版风险,进而开展提前版权预警保护。
《生命树》
“‘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一般是针对国家主导的重大题材、热门档期(如春节档、国庆档)上映的电影、重点网络影视剧等。”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明泉也表示,并非进入名单就是爆款或等同于好作品。
“制定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政策,核心是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部署,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盗版的突出问题,针对即将上线、高关注度、易被盗版的作品版权保护需求,通过建立常态化、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秩序与文化市场环境。”郝红颖说,至于什么样的作品会被列入保护名单,在实践中,主要由取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各大视频平台,报送其即将上映或首播的作品,这也是目前申报的主要来源。“从国家版权局已公布的多期预警名单来看,纳入保护的作品类型十分丰富,覆盖院线电影、电视剧、网络剧、赛事节目、晚会节目等多种品类,满足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需求。”
电影《爆水管》
被列入名单后,对相关作品版权的保护速度和力度都会有所升级。国家版权局明确“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郝红颖介绍,在司法裁判实践中,若权利人举证证明被侵权作品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则可能对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进而对其应赔偿的金额认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涉知名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侵权纠纷中,由于该作品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内,法院由此认定“被告的传播行为显属明知故犯,且系进行大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在2023年春节档期间,网上出现了包括《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在内的5部热映电影盗录版本,这些作品均在2023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基于重点监测措施,执法部门迅速查处了上述违法行为,遏制了侵权盗版内容的进一步传播。
《太平年》剧照
“预警名单有效保护了此类具有极高知识产权价值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为地方版权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定监管方向,促进网络服务商主动进行拦截、屏蔽、删除侵权信息,提高打击侵权的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者警示。”曾明泉记得,去年1月《哪吒之魔童闹海》上映后,不断刷新电影票房纪录,为保护作品版权,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保护的公告。“这种对于单部作品主动介入的情况比较特殊,也说明了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作品的热度和关注度大大超过监管的预期。”
上了保护名单,网友还能“二创”吗?
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并非新鲜事物。曾明泉介绍,2013年,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加强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启动重点视听作品版权监管预警保护等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机制;2014年1月,国家版权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开始不定期地对时下热播、热映的重点影视作品设置预警名单并进行公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保护措施。
《长安二十四计》
有网友发现,不少被列入重点版权保护名单的剧或电影都选择了50年版权的“顶格”申报,比如《长安二十四计》的版权年限就为“2025年12月—2075年12月”,这也让一些视频解说博主产生担忧。列入保护名单后,网友还可以解说或“二创”吗?
郝红颖认为,不管影视作品是否被列入保护名单,只要是构成作品的影视剧,网友要想解说或“二创”,除非事先获得合法、充分的授权并支付对价,否则需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规则,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解说或二创过程中引用过度,例如截取了核心剧情或完整片段从而形成对原片的实质性替代,还是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时下热门的影视作品“二创”问题,曾明泉认为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关键还得看二创的性质。“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直接使用长篇原片素材、关键剧情片段或图文进行解说,可能会被认定是‘替代性使用’,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如果仅是介绍影视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或者通过创作形成演绎作品,则可能存在‘转换性使用’,但前提仍然需要原著权人的许可。”他说,有些“二创”确实会给原作品带来一定网络热度和关注度,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侵权风险,“像预警名单,就可以比较直接引导网络服务商对图文解说、重点片段剪辑等进行删除、屏蔽和拦截。”
有了名单“预警”,二创中如何避免侵权?郝红颖认为,使用影视素材避免侵权的关键是合法授权。使用前需确认素材版权归属,商用场景需取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和方式,同时留存授权文件、创作证据,收到侵权投诉时及时配合处置,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非商用场景若援引合理使用规则,需严格限定在评论、教学等正当目的,仅截取必要的简短片段,完整标注作品名称与版权方,不得形成对原片的实质性替代、损害版权方合法权益。
来源:剧集一箩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