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 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如果解除,通常转让方收回著作权,受让方收回转让款,双方关系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在纠纷或诉讼发生时,当事人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合同的解除,对解除的后果关注较少。受让方如支付过转让款,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已付款项的返还。而转让方通常诉请解除
【原创】文/汐溟 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如果解除,通常转让方收回著作权,受让方收回转让款,双方关系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在纠纷或诉讼发生时,当事人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合同的解除,对解除的后果关注较少。受让方如支付过转让款,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已付款项的返还。而转让方通常诉请解除居多,对解除后著作权应如何处理则少有请求。多数情形下该处理方式不会影响自身权益,但特定情形下如存在著作权二次转让行为,则可能会存在法律隐患。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作为电视剧的制片方,甲具有著作权原始权利人身份,在转让合同解除后,其原有的权利又恢复,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至于权利的收回时间,应以合同签订之时为准较为妥当,即在合同解除后,甲收回素材著作权应回溯至签约之日。理由在于乙并未支付任何转让款,未付出任何对价,自然不该享有任何权益。如以其他时间如解除之日等为节点,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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