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短视频盛行的当下,我们刷社交平台或视频网站时,常常会看到一些 “X 分钟看完一部热播剧” 的切条视频。这些视频将完整的热播剧切割成片段,配上解说或音乐,快速呈现剧情。
在短视频盛行的当下,我们刷社交平台或视频网站时,常常会看到一些 “X 分钟看完一部热播剧” 的切条视频。这些视频将完整的热播剧切割成片段,配上解说或音乐,快速呈现剧情。
网友咨询:
热播剧被切条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徐炜律师解答:
热播剧被切条传播构成侵权。
影视作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视听作品,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严格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影视作品切割成多个片段并在网络平台账号发布,使公众可按需观看这些片段,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传播者制作切条视频并非以直接盈利为目的,只是为吸引关注、增加流量,其行为本质依然是侵权。
除了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外,在切条过程中,如果对原剧内容进行不当剪辑、拼接,改变了作品的原本表达,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徐炜律师补充: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徐炜律师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法律工作16年,经手案件4000余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对法院的裁判思维和各类商业化运作流程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基于客户目标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客户行业覆盖银行、基金、担保、小贷、汽车、房地产、建筑装潢、化工、军工、纺织、农业、原材料、机械设备制造、铁路交通、医疗、商贸、物流、绿色能源、互联网,游戏,体育、文化、传媒等。
来源:法妞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