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次声明针对的是前工作人员程骏年,也就是网名“古二”的编剧此前的爆料。
在11月8日这天,《繁花》剧组再次发布声明。
这次声明针对的是前工作人员程骏年,也就是网名“古二”的编剧此前的爆料。
古二说自己深度参与了《繁花》的编剧工作,最后却没拿到署名权,稿酬也没着落。
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他还曝光了一段录音。
剧组这边则明确表示,这段录音存在大量失实内容,是被蓄意剪辑过的。
目前剧组已经在取证,相关材料也提交给了有关部门,他们相信法律会给出最真实有力的判决。
本来是一场关于劳动权益的纠纷,没想到在网上发酵成了全民“吃瓜”的盛宴。
大家津津乐道的不是编剧权益该怎么保障,而是录音里疑似吐槽其他演员的片段。
还有人开始深挖导演的“人设”,猜测是不是存在压榨年轻编剧的情况。
我本来也想跟着凑个热闹,看看这场“罗生门”到底谁对谁错。
但看了半天发现,大家讨论的方向早就跑偏了,这事儿根本不是八卦那么简单。
古二曝光录音后,不少人觉得“实锤了”,毕竟录音听起来比空口白话有说服力。
但录音这东西能不能当证据,法律上其实有明确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录音证据的认定有专门的裁判观点,不是所有录音都能被采纳。
合法的录音得满足几个条件,录制场所得在合理的地方,不能是私人住宅这种私密空间。
录音内容得真实连贯,不能经过剪辑,得保持原始状态。
现在网上流传的这段录音,其实有不少疑问没解开。
录制地点到底是办公场所还是私人场合,没人说清楚。
录音有没有被剪辑过,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更关键的是,录音里涉及到对其他演艺人员的吐槽,这种内容公开出来,会不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这也是个问题。
我之前见过类似的案例,有职场维权者曝光了私下谈话的录音,结果不仅没拿到应有的权益,反而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起诉。
如此看来,靠曝光录音维权,真不是个稳妥的办法。
法律之所以对录音证据有这些限制,其实是为了保障公共秩序。
要是大家为了取证都不择手段,不管什么场合都偷偷录音,那以后谁还敢放心说话,岂不是人人自危。
古二想靠录音证明自己的诉求,这份心情能理解。
但维权也得讲方法,合法合规的证据才是最有力的支撑。
劳动合同、工作记录、付款凭证、署名约定这些书面材料,比录音靠谱多了。
这些东西能被审查,能被质证,是实打实的证据。
本来想靠录音快速引发关注,没想到反而让自己陷入了证据合法性的争议里,这波操作确实有点得不偿失。
《繁花》这起纠纷不是个例,影视圈里编剧署名扯皮的事儿早就屡见不鲜了。
近几年的大热剧集里,《白夜追凶》《隐秘的角落》都曾卷入过类似的风波。
这些纠纷背后,其实是整个行业规范的缺失。
影视编剧大多是团队协作,从大纲创作到剧本修改,再到后期根据拍摄情况调整,每个环节都可能有不同的人参与。
但怎么量化每个人的创作贡献,行业里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时候签合同的时候,条款写得模棱两可,关于署名条件、收益分配这些关键信息,要么没写清楚,要么就是口头约定。
项目流程又往往很长,中间难免出现各种变动。
如此一来,到了最后分权益的时候,就容易产生分歧。
我认识几个做编剧的朋友,他们怕是最有体会。
有时候辛辛苦苦写了几个月的剧本,最后署名里根本没自己的名字。
想维权吧,合同里没明确约定,创作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又不完整,维权成本高不说,还不一定能有结果。
无奈之下,有些编剧只能吃哑巴亏,还有些人就像古二这样,选择曝光录音这种极端方式,希望靠舆论施压。
很显然,这种靠舆论“讨说法”的方式,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行业的乱象,终究得靠制度来规范。
比如建立明确的编剧劳动确权机制,把创作各环节的贡献量化标准写进行业规范里。
影视行业协会也该发挥作用,出台署名和收益分配的指引,给制作公司和编剧提供参考模板。
制作公司更得主动规范合同条款,把署名权、稿酬支付这些核心权益写清楚,从源头减少纠纷。
编剧是影视创作的核心,他们的劳动成果本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但现在的情况是,不少编剧成了行业规范缺失的受害者。
《繁花》这起纠纷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关注,或许正是因为它戳中了行业的痛点。
大家讨论的不该只是谁对谁错,更该思考怎么建立健全的规则,让每个创作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合理的回报。
回到《繁花》的纠纷本身,不管是古二还是剧组,谁都拿不出让所有人信服的证据。
网上的舆论吵来吵去,除了满足大家的“吃瓜”欲,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毫无疑问,最靠谱的方式还是走正规的法律程序。
劳动仲裁也好,法院诉讼也罢,让专业的机构根据证据做出判断,这才是对双方都负责任的做法。
影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创作者的付出。
如果连创作者的基本权益都保障不了,大家都忙着维权扯皮,谁还有心思搞创作。
《繁花》这起纠纷,或许能成为一个契机,推动整个行业重视规范建设。
希望行业能借此机会,完善相关制度,让每个创作者都能安心创作,让类似的纠纷不再发生。
毕竟,观众想看的是好作品,而不是没完没了的八卦和扯皮。
来源:冷秋月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