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约定应将专用账户作为发行收入唯一回款账户,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若短剧发行后,一方以对方违反前述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其主张能否成立?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约定应将专用账户作为发行收入唯一回款账户,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若短剧发行后,一方以对方违反前述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其主张能否成立?
约定
甲乙联合投资短剧,约定乙只对该剧出资,具体的拍摄、制作、发行工作由甲负责。双方约定甲股东账户为专用账户,甲应确保专用账户为该剧所有收入的唯一收款账户,违反前述约定,乙有权解除合同,甲需退还乙全部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履行
该剧制作完成后,甲与丙签订委托发行合同,约定由丙代理发行该剧,甲公司账户为发行回款账户。短剧发行后,甲丙经结算确认发行收入无法抵扣投流成本,无发行净收益。
争议
乙以甲未将专用账户约定为收入唯一收款账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题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乙解除及退还投资款的主张无法成立,违约金主张能否成立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而定。理由如下:
首先,甲乙之间系联合投资关系,甲丙完成结算且确认该剧无净收益时,甲乙各自均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此时乙诉请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其次,在短剧已经拍摄完成的情形下,退还投资款系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该种责任的承担以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相应损失为条件。但是,甲未将专用账户约定为发行收入收款账户,在短剧无发行净收益的情形下,如何约定账户对最终结果并无影响,甲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乙造成损害。乙的退还投资款的主张,以甲存在违约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为要件,因乙并无损害,故乙关于甲退还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合同虽然终止,乙诉请解除合同尽管欠缺依据,但不影响甲在履行期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甲乙所签协议,甲应将专用账户约定为收款账户,但其与丙所签发行合同中并未将专用账户约定为收款账户,甲的履行行为与约定不符。但是,甲乙所签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系甲股东个人账户,甲若称在与丙签订发行合同时曾要求将个人账户约定为收款账户,但丙不予同意,该种抗辩有一定合理性。结合乙并未因甲的前述行为产生的损害的事实,甲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无过错,其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应予调整。
第四,退一步讲,即便甲乙之间合同尚未终止,乙也无法以甲上述行为而享有解除权。尽管双方约定若甲违反关于专用账户的义务,乙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关于账户的使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系次要义务,该义务的违反不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当事人将对次要义务的违反约定为解除事由,若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其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即便约定的事由发生,案争合同也不应解除。
最后,当事人应该诚信地行使权利。上述解除条款系对当事人解除权的预先约定。乙在何时发现上述事实、在何时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是应审查的问题。上述条款主要是保障乙的权益,防止甲以乙无法查知的账户收款,从而损害乙的权益,进入发行阶段后,乙对此应予关注。如果乙对甲丙签约未予关注,待短剧上映,项目亏损的结果确定后再以甲违反专用账户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实际是将投资亏损的风险完全转嫁给甲,有违基本诚信。甲履约虽有瑕疵,但若承担退还投资款、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
来源:村里的姑娘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