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 30 万元(含)—100 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
IT之家 2 月 5 日消息,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消息,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正式发布,要求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
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 30 万元(含)—100 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重点微短剧”的规划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
“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度不足 30 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
根据通知,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播出或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IT之家从通知获悉:
“重点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审字(年份)第 xxx 号。
“普通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 xxx 号。
“其他微短剧”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 xxx 号,播出平台简称应符合用户对平台的认知。
对在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
对本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 年 5 月 31 日前,各平台要将节目名称、单集时长、集数、制作机构、主创人员、500 字以上的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意见、成本配置比例情况、平台承诺书等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在今年 1 月的 2025 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到要全面提升网络视听领域治理能力,完善节目类视听内容管理,制定《微短剧管理办法》,在繁荣发展和规范管理并举上下功夫。
来源:IT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