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漂白》被指抄袭,媒体版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1-23 20:41 3

摘要:近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发文,认为影视剧《漂白》抄袭了自己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该调查报道讲述了关于哈尔滨杨树彬犯罪团体的案件。王猛发布了17处同名小说与报道的“相似”部分,编剧也给予回应,认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1月21日

□程正元(重庆大学)

近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发文,认为影视剧《漂白》抄袭了自己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该调查报道讲述了关于哈尔滨杨树彬犯罪团体的案件。王猛发布了17处同名小说与报道的“相似”部分,编剧也给予回应,认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1月21日 红星新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对于“事实”都不享有著作权。因为事实是最普惠的公共产品,如果对事实的记录都享有著作权,那么一般公众的知情权将会受到威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就犯罪案件本身而言,诸如犯罪地点、时间等要素,记者与其他共创者并不享有特殊的权利。但是,这篇名为《漂白》的深度调查报道,并不完全是对于事实的平铺直叙,其中的细节与对事实的组织,包含了记者的主观能动和劳动价值,甚至就连题目“漂白”二字,都包含着记者和编辑的艺术性创造。因此,该调查报道不能简单理解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而应当属于“事实表达”这一更贴切的概念。

既然是事实表达,就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是全面保护或有限保护。这既是法律对媒体业者的劳动价值的认可,也能够反映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基于此,对于《漂白》一剧是否涉及抄袭的争议,就应该落脚到“对于独创性内容的存有实质性相似”这个问题。所以,声明中编剧所提及的“针对同一刑事案件创作的作品”,在基于创作时间的先后次序的前提下,得出“独立的著作权”这一结论并不能够在法理上站得住脚,而应当对于记者所提出的17处“相似”内容进行系统回应,基于著作权法的精神和事实依据面对质疑。

抄袭的“罪名”是否成立,相信法律会给出公允的裁决。编剧所提出的“雷同词语占据篇幅不到1%”诚然是合理有效的主张,但是对于记者所提出的质疑,如“四滴水融入大海”等表述高度一致,包括记者误将“病历卡”写成了“床头卡”,怎么影视编剧也一并写错了?这些质疑同样掷地有声,且编剧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可以合理推测,如若影视编剧在创作时没有看过调查报道,出现如此相似笔墨的概率几乎为零。作者对于影视文本的创作,当然有权依赖前人的文本。但是在意识到笔下的作品能够产生巨大的收益之时,给予被借鉴者应有的尊重同样也是必要的。而这也正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在精神,即:人类知识的传承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唯有对前人智慧的尊重,才能促成双向与多方的共同尊重,实现创新与进步。

就此案而言,虽说在剧名与其他细节之处存在相似点,但是否具备“实质性的抄袭”仍有待商榷的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媒体的调查报道,如若通过剧本与影视转化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既能实现有效普法又能促进文化的繁荣,本该是皆大欢喜的事。可是,由于缺乏对著作权法精神的认识及对媒体业者劳动价值的尊重,《漂白》反而酿成了咄咄争端,着实发人深省。笔者以为,《漂白》剧一案的争议,应当作为对媒体行业的一个警醒。版权意识的培养与实践,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自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普遍自律缺位的时候,媒体作为知识的传播和创造者,需要对自身的版权保护给予更多的重视。媒体版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社会对媒体知识产权的普遍尊重离不开媒体的自我尊重。

来源:红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