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漂白》被指抄袭同名调查报道 律师:新闻事实本身不受保护,但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1-21 22:51 1

摘要:近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公开发文,认为影视剧《漂白》“漂白”了自己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而两者都涉及哈尔滨杨树彬犯罪团体案件。

近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公开发文,认为影视剧《漂白》“漂白”了自己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而两者都涉及哈尔滨杨树彬犯罪团体案件。

21日,王猛公开了自己整理的17处同名小说与报道相似部分,影视剧编剧陈枰则回应称,大致雷同的词语数量上占比不到小说《漂白》字数的1%,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

深度报道《漂白》封面

对此多位律师分析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但其中有独创性表达的新闻作品仍然能受到保护。因此若有对于事实的描述、独创性表达,则可能享有著作权。

两文本涉及同一真实案件,

争议涉及嫌犯身份“漂白”部分

1月20日,王猛公开发文,认为电视剧《漂白》“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我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

据其介绍,2011年底,黑龙江有关部门向外界发布“清网行动”成果,其中提到了哈尔滨杨树彬犯罪团体案件。次年,他去往多地,在两个多月内访谈近百人,完整还原了嫌犯获取新身份的“漂白”过程,成稿1.5万字,是媒体首次完完整整揭示出案件背后的真相和细节,标题“漂白”则出自原《南方都市报》深度部编辑。

电视剧《漂白》片头

爱奇艺平台电视剧《漂白》片头显示,该剧编剧及监制为陈枰。1月20日深夜,陈枰发布微博称,2016年,自己受邀创作“杨树彬团伙911杀人碎尸案”为原型的电影剧本。同年,其走访多地,对案件主办人员、主犯弟弟进行采访,后将其创作为小说《漂白》,原创主线,小说于2022年正式出版。随后,其又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剧本,次年,将剧本著作权转让给制片公司。其称,“身份漂白”是自己从案件主办人员处首次听说,是警界惯用术语,她将此作为小说核心概念之一,也作为小说标题。

据极目新闻,王猛认为,“在《南方都市报》2012年《漂白》的报道出炉之前,有那么多假冒身份的类似新闻,但媒体公域从未有过‘漂白’这个形象的概括,这个概念,是当时稿件编辑吴倩的创作。”21日,王猛再次发文,列举17处自己整理的小说与报道相似部分。其中,部分内容“属于独家”,部分人物对话相似,部分表述相似,一处笔误将床头卡误作病历卡相同,出现“水滴融入大海”“终点又回到起点”等措辞相似。

王猛列举的小说与报道相似之处(部分)

记者查阅了陈枰所作《漂白》小说,该小说总共有七个部分(章节),以警方角色为第一人称,按时间顺序同时叙述了警方及嫌犯的行为。第一部分为案发;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为嫌犯绑架两女子案,该案未在深度报道《漂白》中出现;第四部分亦包含嫌犯“漂白”过程;剩余内容为抓捕及审讯部分。

而王猛在21日的公开文章中提出,“正是全书精华的第四和第五两部分,大段大段抄袭《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也就是圈内所谓的‘洗稿’。更令人发指的是,一些表述甚至一模一样。”

陈枰微博回应

21日下午,陈枰再次发布微博称,深度报道《漂白》和小说《漂白》是针对同一真实刑事案件创作的作品,彼此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且不可侵犯;“漂白”概念的使用,属于公有领域概念,而非作者独创;深度报道作者提出的“抄袭事实”属于公有领域内容或有限表达,大致雷同的词语数量上占比不到小说《漂白》字数的1%,不具备核心表达意义,也不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要件要求,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

律师解析:

事实”与“事实的表达”应区分看待

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人赵子涵律师认为,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创作,要将事实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区别开来。针对于事实部分,首先要注意是否存在歪曲、篡改事实、侵犯他人隐私等,侵犯真实事件当事人人格权的情况。就作品独创性内容而言,这些独创性内容包括倒叙、插叙等独特的叙事结构,和事实无关的议论或总结的独特观点。如果构成实质性的相同或相似,则构成侵权。

“文章中出现部分修辞手段相同、相似,要综合全文,以及考虑相同相似部分在文章中的占比等。”赵子涵说。针对新闻报道与小说、影视剧共同使用了“漂白”作为标题,赵子涵认为,因为词的原意表意与引申的用法一致,暂时无法凭此判断是否属于抄袭,“如果表达同一个意思,双方都选择了一个罕见用词,一般权利人会以此论述疑似侵权人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综合其他全文内容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抄袭。单凭一个词不太现实。”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则分析称,新闻报道中,事实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便是独家采访、深度报道,“谁都不能主张对事实本身有著作权,因为事实本身是个客观存在。”但是,对于事实的描述、独创性表达,可能享有著作权。

因此,赵虎指出,如果是引用借鉴事实,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挪用表达描述,可能构成侵权。“事实”与“事实表达”,是一种观念上的区分,但在实际中,区分两者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赵虎分析,小说、剧本、电视剧是三个作品,尽管一脉相承,但未必完全一样,尤其是小说和电视剧,文字语言与镜头语言天然存在差异。如果报道者认为小说侵权,可以向作者提起诉讼;如认为电视剧侵权,可以向电视剧版权权利人及编剧提起诉讼。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认为,涉嫌抄袭与否,与是否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原型关系不大,因为判断是否涉嫌抄袭,主要取决于作品是否存在独创性,以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如果两个作品在文字使用方式、排列组合、表达效果等方面存在大范围雷同,且相似程度较高,就可能构成抄袭。在判断是否涉嫌抄袭时,不仅应从外部视角观察作品表面的相似度,还要深入剖析作品的思想内涵、结构布局和表达方式等,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是毫无疑问的。

赵良善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方面的内容),这是肯定的。但若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报道,则属于新闻作品,其中的独创性表达仍然能受到保护。”他强调,就本事件而言,报社发表的文章,既有对事实的陈述报道,也有对当事人的采访报道;文章中除了对特定事实的报道外,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也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故而,报社发表的文章并非单纯事实消息,而实属新闻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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