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了修改次数的限制,委托方超出约定次数提出修改要求,制作方予以配合,委托方以未在约定期限交付合格的成片为由追究制作方迟延履行的责任,有违诚信。
【原创】文/汐溟
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了修改次数的限制,委托方超出约定次数提出修改要求,制作方予以配合,委托方以未在约定期限交付合格的成片为由追究制作方迟延履行的责任,有违诚信。
约定
甲、乙签订《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按甲要求拍摄制作微短剧,微短剧定于2024年10月1日开机,乙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向甲交付成片并通过甲验收确认。甲有权对成片提出修改意见,但以三次为限。
履行
2024年10月20日,乙向甲交付成片。此后甲先后五次提出修改意见,乙根据甲修改意见修改成片。11月15日,甲对成片验收确认。
争议
甲主张,乙交付的成片虽通过甲的审核但超出约定期限,构成违约。
问题
甲关于乙构成违约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均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该依约履行。甲、乙双方约定乙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向甲交付成片并通过甲验收确认,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条款。但有效系就义务的履行而言,即债务人应依据债之本旨履行债务,在因该义务的违反而处理违约责任时,应根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结合债务性质,考察双方的过错及未履行的原因,合理分配责任。
其次,合同约定乙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向甲交付成片并通过甲验收确认。从债务性质看,前述约定包含行为之债及结果之债两种债务,乙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向甲交付微短剧成片,此为行为之债,交付的成片需通过甲的验收确认系结果之债。进一步论,交付成片是乙单方债务,无需甲之配合,仅凭乙一方之力即可完成,因此,若乙未能完成,除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外,乙通常构成违约;交付的成片应通过甲的验收确认虽然也是乙的债务,但却是结果之债,以特定结果的实现为标准,验收确认需要甲的配合,故该结果的实现非因乙一方的行为所完成,在其未实现时,需考察具体的原因,如是否只因乙之违约还是由于甲未予配合所造成。如因甲未予配合而导致约定结果无法实现,则乙约定的结果虽未实现,但仍可免除责任。
再次,验收确认对债务的履行有如下影响:(1)验收确认虽然是甲之权利,但对乙之利益也有重大影响,如甲作出验收确认表示,视为乙交付的微短剧成片合格,乙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故验收确认既是甲之权利,也需照顾相对方乙的权益,需公平、诚信地行使,不可滥用;(2)验收确认的对象是微短剧,对视听作品的验收具有主观性,无法用客观标准衡量,因此,乙交付的成片何时通过甲的验收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对于通过乙验收确认的结果也具有不可控性。严格来讲,基于审美的主观性,乙交付的成片存在无法通过甲验收确认的可能。
基于以上特点分析乙的履约表现,应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1)乙在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微短剧的制作并向甲交付成片,乙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怠于履行的行为。
(2)收到乙交付的成片后,甲五次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合同约定,甲的修改意见以三次为限,乙对于超出三次的修改意见有权拒绝,但乙仍配合甲的要求予以修改,甲超出约定期限提出修改意见是导致成片未在约定期限通过验收确认的主要原因,而该原因系由甲造成,乙并无过错。
(3)甲超出约定限次提出修改意见,创设新的权利,相应的,伴随修改期限的延长,甲应接受验收期限相应顺延的结果。
(4)对于超出约定次数的修改意见,乙有权拒绝,但乙配合甲的要求修改,创设新的义务,基于权利义务均衡的原则,乙有权主张验收期限顺延,在乙自觉主动创设义务的情形下,不应因此再承担不利益的后果。
(5)甲、乙应知修改次数的增加必会导致验收期限的延长,双方合意变更修改次数,应视为已达成延长验收期限的合意。
(6)甲超出合同约定行使修改权,并因此获得利益,在甲向乙提出第四次、第五次修改意见时,甲并未提出乙构成违约的主张,如甲提出该主张,乙不会配合甲修改,甲先是向乙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修改意见,当利益实现后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有违诚信,而且如果甲的主张成立,其后果是甲滥用权利却收获双份利益,乙诚信地履行义务却遭受双倍损失,也有违公平的原则。
参考案例: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剧集探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