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和一些刚进事业单位的年轻人聊天,发现不少人心里都有个顾虑:要是工作没做好,让领导不高兴了,领导会不会一气之下,一句话就把我开除了?
最近和一些刚进事业单位的年轻人聊天,发现不少人心里都有个顾虑:要是工作没做好,让领导不高兴了,领导会不会一气之下,一句话就把我开除了?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体制内的领导手握大权,辞退职工就是一句话的事儿。今天咱们就根据2023年11月印发、目前正在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把这事儿彻底说清楚。
先说结论:
“开除”两个字,不是一个单位的领导能独自拍板的人事决定。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种类分为四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其中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适用条件极其严格。
单位的一把手,最多只能根据职工的违纪情况,
提出处分建议
,然后走一套完整的决策流程:
第一步,人事或纪检部门初步调查取证,立案审查。
第二步,听取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法定的权利,单位不能省略。
第三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开除处分必须由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违法犯罪的,还需要司法、监察机关介入核查。一套流程走下来,短则一两个月,长则半年。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事实不清、程序违规,处分决定都可能被撤销。
事业编当然不是绝对的“铁饭碗”,触碰了法律和纪律的红线,依然会被清理出队伍。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绝非随意为之。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只有几种极端情况才会启动开除程序: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开除;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必须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就连大家常说的旷工,也有明确标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是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这和“开除”是两码事。
很多人会踩一个认知误区:把“开除”和“解除聘用合同”当成一回事。
开除
是纪律处分,档案里会留下永久记录,五年内甚至终身不能再考进事业单位,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污点记录”。
解除聘用合同
只是正常的人事关系终止,比如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行。这不属于处分,没有处分记录,也不影响后续求职和社保权益。
两者的法律性质、决定权限、后续影响,有着天壤之别。
单位领导连自主解除聘用合同都要走流程,更别提直接开除了。
像一些中学的校长、医院的院长,由行政机关直接任命的事业单位“一把手”,他们可不可以开除一个事业编?
答案是:
更不能。
这类领导自身的任免都由上级机关决定,他们的处分权限也受严格限制。按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开除处分必须由主管部门决定。
而那些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更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开除程序更加严格,不可能让个人说了算。
《处分规定》专设了“复核和申诉”一章。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超过六十日才想起维权,就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受理
。
说到底,事业编的“铁饭碗”不是说永远不会碎,而是
碎的过程有规矩、有程序、有监督
。领导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一句话就把人开了。
想清楚这一点,在体制内工作,心里就踏实多了。
来源:社保与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