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电视剧热播时,借势推出同主题摄影套餐,法院判了

西瓜影视 日剧 2026-03-17 15:22 2

摘要:商家未经授权在电视剧《苍兰诀》热播期间借势宣传并推出儿童版“苍兰诀”主题摄影套餐,将电视剧中“水云天”“司命殿”场景搬进影楼,将男女主角“东方青苍”“小兰花”同款服饰提供萌娃搭配拍照,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商家在电视剧热播时借势推出同主题摄影套餐

法院:攫取原IP潜在商业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家未经授权在电视剧《苍兰诀》热播期间借势宣传并推出儿童版“苍兰诀”主题摄影套餐,将电视剧中“水云天”“司命殿”场景搬进影楼,将男女主角“东方青苍”“小兰花”同款服饰提供萌娃搭配拍照,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某公司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电视剧《苍兰诀》一经播出,便广受观众喜爱,并多次引发网络社交媒体热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某公司见状,在该电视剧热播期间,未经授权便将该电视剧的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等用于其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并推出与电视剧同名的“苍兰诀”主题摄影服务套餐,向消费者提供与剧中角色相同或近似的服装、妆容、造型、道具、场景,用于拍摄电视剧同款照片。

《苍兰诀》的联合出品方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著作权。该公司认为,某公司明知该电视剧作品知名度极高,仍不正当攀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关系,具有十分明显的主观恶意,遂起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某公司是看到网络平台存在以“苍兰诀”场景为主题的成人摄影宣传,才推出“苍兰诀”场景儿童摄影服务;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模式均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不会引发他人误解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其开设的儿童摄影门店严重亏损,拍摄“苍兰诀”儿童照片实际获利金额仅为1万余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量、媒体报道、商业推广及公众关注度等证据能够认定涉案电视剧的名称“苍兰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剧中的男主角“东方青苍”以及女主角“小兰花”作为电视剧中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涉案电视剧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告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宣传以及商业化开发,原告与涉案电视剧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等元素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相关元素组合使用时,这一对应关系更加显著,故涉案电视剧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亦已经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原告对此享有合法权益,相关元素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被告于涉案电视剧在原告平台首播之日即在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名场面来袭《苍兰诀》儿童版第一季”笔记,开始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此后,被告持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名称、电视剧中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经典台词来宣传儿童古风拍摄,且多次宣称“苍兰诀”同款,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被告所推出的“苍兰诀”主题拍摄使用的道具、场景、服装、妆容、造型和涉案电视剧对应元素近似。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提供的摄影服务为原告官方授权的服务,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授权合作、投资等商业合作关系。因此,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被告已于庭审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侵权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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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因此,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知名度高的电视剧名称可依据前述第七条第一款予以保护。

电视剧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经典台词等,均属于电视剧的构成元素。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剧作中人物形象、角色名称等衍生元素,当这些内容通过长期传播形成稳定市场认知时,其法律保护边界需要审慎界定。知名度高的电视剧中的主角作为电视剧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与电视剧具有高度关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电视剧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电视剧中的相关场景若贯穿全剧,与电视剧密不可分,对消费者而言,相关场景元素与电视剧男女主角的联合使用能够让人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

因此,当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及角色名称等影视元素具有较高影响力、与电视剧本身具有较强的关联度,该影视元素独立于电视剧使用时仍可唯一指向该剧,则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可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以同款为名系统性复刻这些元素,客观上形成了“搭便车”效果,可能攫取原IP潜在的商业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郭燕丨通讯员:徐杰云

漫画:梁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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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杨书培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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