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爽感背后:授权不是免罪符,改编红线碰不得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12-29 16:10 15

摘要:一句“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总能让影视作品自带代入感与厚重感,成为观众买单的重要理由。从《我不是药神》的现实共鸣到《招魂》的惊悚震撼,真实事件凭借严密的故事逻辑与天然的社会关注度,成为导演们青睐的香饽饽。但光鲜背后,未经授权改编、贬损原型名誉、过度虚构等争议频发

一句“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总能让影视作品自带代入感与厚重感,成为观众买单的重要理由。从《我不是药神》的现实共鸣到《招魂》的惊悚震撼,真实事件凭借严密的故事逻辑与天然的社会关注度,成为导演们青睐的香饽饽。但光鲜背后,未经授权改编、贬损原型名誉、过度虚构等争议频发,轻则引发诉讼纠纷,重则触碰法律红线。即便拿到原型授权,改编也绝非随心所欲,背后藏着不可逾越的创作边界。

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作品,之所以能引发强烈情感共振,核心在于“真实”二字的加持。这类作品大多聚焦现实主义题材,故事源于生活本身,无需刻意雕琢就能自带戏剧张力——或是揭露社会痛点,或是展现人性挣扎,或是还原时代印记。《我不是药神》取材于陆勇代购抗癌药的真实经历,将患者的求生渴望与法律的边界冲突刻画得入木三分,既收获票房口碑双丰收,也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完善;《招魂》以真实灵异事件为蓝本,让惊悚氛围更具代入感,成为恐怖题材的经典之作。这种“艺术源于生活”的创作模式,让观众在观影时更容易产生共情,也让作品的社会传播力大幅提升。

但真实的光环下,侵权风险如影随形。最常见的争议便是未经授权改编,部分制片方为抢占题材红利,在未征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私人经历或未公开案件搬上荧幕。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时,原型人物陆勇就因制片方未获授权且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提起相关诉讼,认为自身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电视剧《他是谁》中“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且虚构“出轨”等负面情节,给逝者家属带来巨大精神伤害,引发舆论哗然。这类行为不仅违背创作伦理,更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面临法律追责。

即便获得授权,改编尺度的把握仍是棘手问题。艺术创作需要虚构与加工,但这种加工不能突破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底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不得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名誉权。霍元甲后人曾因电影《霍元甲》中虚构“滥杀无辜”“灭门”等情节,起诉制片方侵犯名誉权;《亲爱的》女主角原型也因影片中“向记者下跪”“陪睡”等虚构情节,主张自身名誉受损。这些案例都说明,授权并非“免罪符”,即便原型同意改编,制片方也需尊重基本事实,不得恶意歪曲人物形象、虚构有损原型社会评价的情节。

此外,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更需谨慎。若原型人物已故,其近亲属有权代为维权,制片方需获得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或推举代表签署授权文件,避免后续纠纷;对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真实事件,原型人物的经历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制片方基于此改编需获得著作权授权,同时不得擅自公开他人隐私。而对于历史人物、公共事件等已公开的内容,虽无需获得著作权授权,但同样不得进行侮辱、诽谤性改编,需尊重历史真相与公众情感。

想要规避这些风险,制片方需守住三重底线:首先,主动获取完整授权,不仅要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关于改编的同意,还需明确虚构情节的豁免范围,必要时可聘请原型担任创作顾问;其次,把握改编分寸,虚构情节需符合人物逻辑与故事合理性,避免出现无中生有的负面设定,敏感情节可提前与原型沟通,或在片尾注明虚构部分;最后,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剧本内容进行法律审核,排查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风险,确保创作既符合艺术规律,又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魅力,在于让真实故事获得更广泛的传播,让人性光辉或社会问题被更多人看见。但这种传播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沦为博眼球的工具。对制片方而言,尊重原型、守住法律底线,才能让作品走得更远;对观众而言,了解真实与虚构的边界,才能更理性地看待这类作品。唯有在真实、伦理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才能真正成为作品的加分项,而非侵权纠纷的导火索。

来源:认知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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