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创作者“古二”发布了诸多与导演王家卫和编剧秦雯的录音,试图证明自己长期参与电视剧《繁花》的前期创作但没有得到编剧署名,因此被推上热搜,同时也触发了公众对影视行业创作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思考。
剧集《繁花》剧照。(资料图)
最近,创作者“古二”发布了诸多与导演王家卫和编剧秦雯的录音,试图证明自己长期参与电视剧《繁花》的前期创作但没有得到编剧署名,因此被推上热搜,同时也触发了公众对影视行业创作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思考。
目前在国内,无论创作者还是制片方都已经有了足够的法律意识,假使双方的争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双方各自举证静候法律裁决就可以了。如果将此事理解为“谁写得多”“谁写得少”这种对等关系下的纷争也相对容易解决,然而实际上,这次的纷争完全是地位、资源、诉求和权利均不对等的双方产生的争执,是古二对于自己的“隐形劳动”与对项目的倾情投入既没有被看到、被尊重,也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的一种抗争。
这场“署名风波”其实反映出中国影视行业长久以来绕不开的结构问题:在影视行业,如果没有成熟的制度为项目兜底,未来这样的风波恐怕还会在不同的制作公司与作者之间上演。
其实不光是在影视行业,在任何一个高速运转的行业当中,都有大量参与基础工作却没有明确身份和劳动记录的基础工作人员,这些人是项目成功的基石,却最容易被忽略。这是事实,也是大部分成功者所走过的路径——做大量基础的案头工作,拿很少的薪水,希望借参与具体的项目来积累创作方法和经验,直到获得可以独立写作剧本的机会,然后才开始独立创作,直到成名成家。这是中国目前影视行业中常见的模式,行业的特殊性和收入的差距之大导致每一个影视公司的编辑和助手都把成为独立编剧设定为职业目标。
鉴于这次《繁花》的争端中是否存在著作权领域内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或者被侵权,我们尚且不得而知,姑且先把情感看做这次纠纷的起点。
在古二的叙述中,他完成了大量前期资料收集、实地走访、台本整理、故事线构建甚至剧本的初步写作工作,如果这些投入属实,他仅被署名“前期责任编辑程骏年”显然无法回应其劳动价值。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影视行业对于导演助理、责任编辑这类职位并没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通常我们默认为辅助导演、剧本总监或者编剧完成一系列与剧本创作相关的工作。我想有太多的创作者都能在古二的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这些年轻人都在创作链条真正的底部,却最容易成为“匿名的劳动者”。这当然是不争的事实,有意思的是,未来在某一天“底部”的创作者成长为独立编剧的时候,通常也会有其他的影视编辑来辅助自己的剧本创作——这已经是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一种合作模式。
影视创作是一项高度协作的工作,无论是前期资料、人物原型整理还是故事线构思,这些在剧本的形成之初都很重要,但无论是“导演中心制”还是“编剧中心制”的工作模式,最终决定作品走向的人只能是导演或者编剧(除去极少数头部编剧,大部分的编剧还是要服从于导演甚至是演员的)。而且当影视项目中导演、编剧、制片主任乃至灯光道具组的所有工作人员聚到一起的时候,大家通常说的都是为项目服务,在这种情形之下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关于谁作出什么贡献的记录,也就是说,每一个人的工作量都融入到了成片之中,难以量化。
这一次古二的署名之争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国内的影视行业对于岗位体系不够透明,“编剧助理”“文学策划”“统筹”“责任编辑”这些职位并没有统一的职责范围,很可能同一个人干着同样的工作,在不同的剧组对应的却是不同的职称,也对应着完全不同的署名与稿酬。
从逻辑层面上来看,正是这种制度的不透明和职责的模糊使得影视项目中此类争议不断出现。许多剧本由编剧负责大方向,大量基础文本则由写手群体拆分完成,这种流水线式的工作模式能够大幅度提高创作效率,却也让底层创作者的贡献不被看见,因此无法进入核心的创作名单。站在影视项目投资方的角度,还有更重要的一层考量在于:请到“金牌编剧”是把成片卖出去的保障之一,而“责任编辑”可以是任何人。
如果古二所说的都是事实,这件事对他当然是不公平的。我想如果制片方能够看到古二的工作量,能够给予他与工作量相匹配的酬劳,这次的纷争也可能会避免——这样一来就不存在所谓的“隐形劳动”,酬劳是对一个人在工作中创造价值的量化和肯定。平心而论,年轻人在创作领域忘我地投入工作,除去对职业的热爱,也希望可以获得在职业生涯中向上迈进的通道(署名),或者获得一份相对丰厚的报酬改善自己的生活,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工作被看见、被肯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国内剧组出现的纷争,不妨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待新人编剧的。美国编剧行业的一个核心逻辑是:“哪怕是新人,也必须受到完善的制度保护。”
新人编剧进入行业后立即会受到工会的保护。美国编剧工会(Writers Guild of America,简称WGA)是最强势的创作者工会,新人一旦进入剧组,就必须签署正式合同,得到最低稿费、加班费、署名权以及残值收益等方面的保护。
另外,编剧的署名权由“仲裁制度”决定而非制片公司或制片人,编剧署名不是“想给谁就给谁”,而是基于之前留存的工作记录,由匿名的评审员按照固定比例的贡献度,经过几轮的投票之后决定编剧署名的顺序。所以即使是新人编剧,只要留存的工作记录能够证明贡献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就必须给予署名。
在美国的剧组中,编剧的工作职责通常会写得非常清楚:构思、写作、修改;新人编剧绝对不会被要求去做诸如跑腿、搬东西和主创人员布置的私人任务这种杂事,一旦被举报,制片公司就可能被编剧协会指控“规避最低工资”,处罚极重。
此外,美国的写手还有一项重播收益权,即一部剧火了,这部剧的所有编剧每一年都能收到分成,让编剧在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尊严并且可以终身依靠的职业。
这一次古二与《繁花》剧组之争并不是个案,只有建立完整工作记录和考量体系,才能避免未来无数的“繁花式争议”。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