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编剧应该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剧本,完成的剧本应经过委托方的审核确认。对于剧本是否合格,委托方享有决定权。如果委托方认为编剧创作的剧本台词不够简练、女主角色定位偏差,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编剧按其意见修改,但能否据此认为编剧违约?
【原创】文/汐溟编剧应该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剧本,完成的剧本应经过委托方的审核确认。对于剧本是否合格,委托方享有决定权。如果委托方认为编剧创作的剧本台词不够简练、女主角色定位偏差,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编剧按其意见修改,但能否据此认为编剧违约?
第五,台词的简练与角色的成熟,其评价本身便有主观性,是否简练或成熟,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可能见仁见智。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8号民事判决中所阐述:“剧本作为文字作品是一项智力劳动成果,对剧本的评判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主观认识,尤其是委托创作方的主观认识,而且许多问题并不存在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委托方对乙剧本的评判,可以视为其对乙的创作要求或修改意见,乙可以按照其意见修改剧本,但无法据此得出乙创作违约或不当的结论。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小于影视剪辑
免责声明:本站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