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灼灼韶华》,析是非曲直 | 法眼看剧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9-25 14:47 1

摘要:近日,电视剧《灼灼韶华》热播。该剧讲述中药商贾之女褚韶华在经历家庭不幸后,出走上海滩,在商海中崭露头角、逐渐蜕变的历程。该剧虽以民国时期为背景,但女主角褚韶华的奋斗征程,亦是当代女性成长的生动缩影。剧情中涉及的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学习思考,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电视剧《灼灼韶华》热播。该剧讲述中药商贾之女褚韶华在经历家庭不幸后,出走上海滩,在商海中崭露头角、逐渐蜕变的历程。该剧虽以民国时期为背景,但女主角褚韶华的奋斗征程,亦是当代女性成长的生动缩影。剧情中涉及的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学习思考,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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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

剧情回顾:陈家大哥陈大顺去世后,其妻褚韶华与二哥陈二顺之间因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激烈矛盾。族长表示,家产应交由陈二顺管理。褚韶华不同意,表示父亲当时答应了分店给他们一半的股权。族长则称就算有,也是陈大顺还在的时候,现在陈二顺还在,不可能让女人当家。

族长对陈家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合理?现代法律精神是如何规定的?

族长及陈二顺以“男丁掌管”的传统观念排斥寡嫂褚韶华参与财产分割,这一做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相悖。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首先需厘清财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陈大顺去世后,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配偶褚韶华所有,剩余部分才作为陈大顺的遗产。

其次,遗产的继承严格遵循法定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陈二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其所谓的“传统”不仅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更直接侵犯了褚韶华及其女儿合法的财产权与继承权。

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性别和旧俗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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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二

剧情回顾:褚韶华的嫂子周燕逼迫丈夫褚韶中去药铺偷钱。褚韶中坚决不干,周燕便对其破口大骂。褚韶中因不胜其扰,只好硬着头皮前去,走至药房门口却撞见土匪,最终未能实施偷窃。

周燕指使其丈夫偷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本剧中,周燕虽未直接实施盗窃,但指使丈夫偷窃大洋,已构成“教唆犯”,周燕及褚韶中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教唆者与具体实施者需对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褚韶中最终未实际实施盗窃,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法律严惩一切犯罪活动,无论是亲自实施还是在背后教唆、策划,都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教唆者同样难逃法网。

03

情节三

剧情回顾:陈二顺趁褚韶华被他人下迷药、无力反抗之际,借着酒劲欲对褚韶华实施性侵。褚韶华之女萱萱被吵醒后想要推开陈二顺,却被陈二顺用枕头活活闷死。

陈二顺的行为将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陈二顺性侵褚韶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二顺利用褚韶华被下药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陈二顺捂住萱萱口鼻,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陈二顺对褚韶华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为阻止幼女萱萱的哭喊反抗,用枕头闷压其口鼻,明知该行为极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仍然实施,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萱萱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均为重罪,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且造成死亡后果的,依法应予严惩,最高可判处死刑。对于此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暴行,刑法将予以最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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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四

剧情回顾:在永新百货,褚韶华的同事倪香影为排挤褚韶华,恶意篡改新品与老品的价格目录,企图制造褚韶华工作失误的假象,并向部长诬告褚韶华标错价格,强烈要求开除她。

倪香影的诬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企业轻信诬陷将面临何种风险?

倪香影为排挤同事而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行为,触及了法律的多重红线。

首先,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对同事人格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从商业角度审视,其恶意篡改价格目录、企图制造竞争对手管理混乱的行为,若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若因其诬陷导致褚韶华被开除,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需承担赔偿等责任。

诚信是职场的基本准则,任何通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来获取竞争优势的手段,不仅不道德,更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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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五

剧情回顾:闻氏大药房印制的传单因印刷厂疏忽,使用了田氏药号的广告模板,部分印错的传单未能及时收回。田氏药号据此状告闻氏大药房药品侵权。在官司进行前后,田氏药号派出两名打手,手持棍棒在街头威胁、阻拦褚韶华和闻知秋派发传单和产品样品,并进行言语恐吓,试图阻止其正常经营活动。

闻氏大药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田氏药号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田氏药号提起的侵权诉讼能否成立,核心在于能否证明闻氏大药房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一个关键要件:“容易导致混淆”。即被控行为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传单错印是印刷厂的过失所致,闻氏大药房主观上可能并无侵权故意。更重要的是,传单内容宣传的是闻氏自家的药品,消费者在看到传单后,是否会真的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是否会将闻氏的药品误认为是田氏的产品,这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如果不会造成混淆,则侵权主张难以成立。

商业竞争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采用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田氏药号在诉讼期间派打手威胁、阻拦对方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超出了合法维权范畴,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打手手持棍棒阻拦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言语恐吓,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田氏药号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通过暴力威胁,强迫闻氏大药房退出正常的宣传和竞争,此举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宋禹 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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