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兴法治丨《目之所及》:当目光穿越迷雾,法律照亮人生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9-19 18:01 1

摘要:热播电视剧《目之所及》以其跌宕起伏的剧情和深刻的社会洞察,引发观众广泛的共鸣。该剧不仅是一部精彩纷呈的文艺作品,更是一面映照现实的镜子,映射出日常生活中广泛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

热播电视剧《目之所及》以其跌宕起伏的剧情和深刻的社会洞察,引发观众广泛的共鸣。该剧不仅是一部精彩纷呈的文艺作品,更是一面映照现实的镜子,映射出日常生活中广泛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

场景一:

01.

郝美丽与曲桐、苏牧心是同班同学。郝美丽因外貌问题一直痛恨并嫉妒曲桐,又因向苏沐心表白被拒绝,心中充满绝望与怨恨。在一个雨夜,郝美丽在楼顶看到有人拿着曲桐的黄色雨伞路过楼下,以为是曲桐,便拿起一块石头砸下去。结果手持黄伞的苏沐心被砸倒地不起,并因头部受伤双目失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的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按照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剧中,郝美丽因一时妒忌之心,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失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部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后果虽并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可依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场景二:

02.

苏牧心被郝美丽意外砸伤后,双目失明。其母亲为了家族利益最大化,让长相一样的双胞胎哥哥苏牧凡顶替苏牧心的身份上大学,从此双胞胎兄弟人生互换。

冒名顶替上学,不仅是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破坏教育公平,同时触犯法律,构成冒名顶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冒名顶替过程中,如有其家长、户籍管理人员、招生部门工作人员等指使、配合,帮助冒名者构造虚假档案,冒领录取通知书等,则与冒名顶替者构成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这种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无论是冒名顶替者还是组织、帮助者,都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场景三:

03.

一直对苏牧心有好感的曲桐成年后偶遇假“苏牧心”,并与其结婚。但婚后“苏牧心”性格暴戾,多次对曲桐实施拉扯头发、按头进浴缸等暴力行为,且婚内出轨。曲桐的母亲沈静发现后,为保护女儿,通过在红酒中下毒的方式毒死“苏牧心”。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是违法行为!在婚姻中,若遇到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反应、求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自行申请的,也可以由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代为申请;如遇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可立即报警求助,事后可收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病例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剧中,沈静虽以保护女儿不受家庭暴力为出发点,但其采用违法行为“以暴制暴”的方式不应提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沈静也因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判处死缓。

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可能是临时起意,又或是蓄谋已久,甚至是以“爱”之名。但目之所及,皆为法则。我们既要自觉遵守法律底线,做守法公民,同时也要知法、用法,通过法律途径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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