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确定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但最终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另一方当事人超出约定投资额支付投资款,双方开机前确认的预算已超出原有预算。一方当事人仍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执行,能否被支持?2021年4月5日,甲与乙签订
【原创】文/汐溟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确定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但最终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另一方当事人超出约定投资额支付投资款,双方开机前确认的预算已超出原有预算。一方当事人仍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执行,能否被支持?2021年4月5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投资制作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是指剧名《××》的电视剧的制作经营,包括本剧的剧本创作、电视剧的摄制、宣传、发行等。
值得注意的是,开机前双方确认的财务预算47,347,100元仍为预算,并非最终决算,因此时并未开机,电视剧也并未拍摄完成,实际投资额和该预算也可能并不一致。但是,尽管同为预算,3600万元预算是签约时,即2021年4月5日的预算,而47,347,100元预算为2021年5月8日的预算。在后的预算更为真实。而且,合同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以此预算确定最后的投资比例,该约定表明双方放弃决算的权利,无需在拍摄完成后进行决算,无进一步确定投资比例的程序,仅以确认的财务预算为准。尽管该约定不尽合理,存在一定漏洞和风险,当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黑媒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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