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短剧上线后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一文中,本文讨论了短剧上线后,当事人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的问题,本文承续上文,继续谈论上述话题。
【原创】文/汐溟
在《短剧上线后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一文中,本文讨论了短剧上线后,当事人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的问题,本文承续上文,继续谈论上述话题。
短剧虽然上线,但承制方仍有未付的费用,未付的费用能否计入短剧制作成本?假如,甲负责短剧的制作,短剧制作费40万元,乙出资20万元。短剧上线后,双方决算制作成本时,甲尚拖欠编剧酬金3万元,器材租赁费3万元,演员酬金2万元。但甲将前述未付费用均计入制作成本,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本文认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短剧的制作成本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已经发生费用是为短剧的拍摄制作而直接投入的必要及合理费用,认定是否是制作费的依据应该是是否为拍摄制作所需及投入,只要是为拍摄制作短剧所需要而产生的费用,均为制作费,是否已经支付并非考察的决定因素。因为费用的产生是拍摄制作短剧所需,对拍摄制作短剧有价值,则投资人据此可获得利益,理应将其纳入成本。
其次,未付费用系债务,虽然决算时未付,但仍承担法律责任,仍有清偿的义务,而且,决算时相关债务已经确定,承制方不能免除。尽管甲负责拍摄制作,相关合同由甲负责签署,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由甲承担,相关债权人向甲主张权利,但甲乙之间系合作关系,双方共享收益,也共担风险,前述债务非甲单方债务,是甲为完成双方共同的事务所发生,债务不应由甲一方承担,应纳入制作成本由双方共担。
再次,若未付的费用不纳入制作成本,由甲一方承担,则甲为双方共同的事务而单方承担债务,该种处理方式,对甲有失公平。
第四,债权是种财产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债务投入也是一种出资方式,案争协议只约定乙的出资方式,即向甲支付20万元出资款,未约定甲出资的方式。甲负责拍摄制作,其可以在拍摄制作的过程中,以支付制作费的方式完成出资,而为拍摄制作短剧而承担债务,也是对短剧出资的方式。
来源:内娱影视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