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视剧《长安的荔枝》自开播以来,凭借其独特的叙事视角和精良制作引发了广泛讨论。该剧改编自马伯庸的同名小说,以唐代上林署小吏李善德(雷佳音饰)被迫运送岭南鲜荔枝至长安的荒诞任务为主线,融合了职场生存、历史权谋与黑色幽默,为观众带来多层次的观赏体验。
电视剧《长安的荔枝》自开播以来,凭借其独特的叙事视角和精良制作引发了广泛讨论。该剧改编自马伯庸的同名小说,以唐代上林署小吏李善德(雷佳音饰)被迫运送岭南鲜荔枝至长安的荒诞任务为主线,融合了职场生存、历史权谋与黑色幽默,为观众带来多层次的观赏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该剧在演绎“唐朝第一快递大叔”传奇故事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展示唐朝行政和法制的窗口,让观众可以沉浸式领略唐代官僚体系的运作逻辑和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李善德为购房向平康坊十七娘借取“仁义贷”,对方故意多算利息,李善德当场援引大唐杂律,指出对方取息过律之违法性,名正言顺地维护了自己作为借方的利益。初到岭南,李善德偶遇峒女阿僮被无赖当街调戏欺侮,又是一顿依法训诫,竟然吓退众无赖,既体现出李善德的仁义心肠,又折射出大唐盛世的法治秩序。这些故事情节虽出于创作者的文学想象,却也不乏历史和制度依据,由此增加了该剧的文化厚重感。
综观全剧,不少有趣的法律问题埋伏其中,认真回答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欣赏电视剧,还有可能收获法律文化层面的启示。
“荔枝使”是个什么官?
贵妃偏爱鲜荔枝,圣人敕封荔枝使,这是《长安的荔枝》全剧故事的题眼,也是李善德悲喜人生的肇因。那么,这个“荔枝使”到底是个什么官呢?历史上是否真有这样的官职?
荔枝使,顾名思义,是为皇帝采办荔枝的特派使者。就其性质而言,荔枝使属于使职官。帝制时代,皇帝为推进某项政务或落实某项工作,经常会临时性地任命特定人员,由此形成使职差遣制度。使职的产生并非因为朝廷行政序列中找不到对应的机构和职员负责特定事项,而是因为临时委任差遣的人员相较于编制内人员更为灵活机动,有事则置,事罢则停,办起事来效率更高,也更有利于贯彻君主意志,因而受到了皇权的青睐。史书显示,汉朝已经出现了由皇帝直接任命的以“使者”为名的官号,如稻田使者、护苑使者、风俗使者、行冤狱使者等,成为后世使职官的滥觞。
迨至唐朝,形势的变化、加强皇权的需要与当时僵化的官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由此促成了使职的蓬勃发展。为提升地方作战能力或加强对地方的军事控制而设置节度使、团练使、招讨使、防御使,为增强朝廷财政汲取能力和整顿财经纪律而设置度支使、盐铁使、转运使、户部使,为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行政监察而设置观察使、巡察使、采访使、黜陟使,为完成礼仪或立法司法任务而设置礼仪使、吊祭使、和亲使、删定格式使、疏决囚徒使,还有为宫廷提供服务而设置进食使、宫市使、阁门使、五坊使。当时命使之普遍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小到一时一事之造作,乃至瓜果蔬菜的栽种,都遣专使负责。[参见薛明扬《论唐代使职的功能与作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有学者共统计出338个唐朝使职,其中虽然未见荔枝使之名,但是有御食使、采花使、花鸟使、采药使、瓜果使、进奉使、邮驿使等名称或功能相近的职名(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西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宁志新《唐朝使职若干问题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结合史籍中唐玄宗时朝廷为杨贵妃运送荔枝的相关记载,荔枝使的存在是完全有可能的。
作为临时差遣,使职区别于职能固定、品级明确的职事官。实际上,担任使职之人一般都有自己的本官。剧中,李善德的本官是从九品的上林署监事,而当他稀里糊涂接下荔枝使的差使,却得到同僚虚情假意的祝贺,那自然是因为使职得到皇权的背书(唐律中有对捍制使之罪),因而在国家政治行政运行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逐渐上升,甚至出现“为使则重,为官则轻”的局面。
上林署忽悠李善德的伎俩在历史上有可能吗?
“荔枝使”的名号听上去光鲜,实则是桩“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是以无人愿意接手。上林署刘署令在敕牒上略动手脚,“荔枝鲜”变成“荔枝煎”,忽悠李善德接下这一“烫手的山芋”。这一情节设计揭露了当时官场的尔虞我诈,也以戏谑的方式掀开了唐朝官文书制度的一角。
帝制时代,君主意志的书面表现形式被称为诏敕或制敕。为体现皇命的严肃性,制敕的书写和制作程序极为严格,一般不允许出现文字差错。即便如此,实践中制敕中偶尔出现文字错漏仍然是不可避免。那么,一旦发现制敕中文字有误怎么办?《唐六典》卷九说得明白,“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正之。”可见制敕并非绝对不能修改,但需要履行奏闻的程序,即需要皇帝批准方能改正。反之,如果发现错误,不经奏闻便行改定,或者将错就错、不奏请而施行,均要被处以杖八十的刑罚。(见《唐律·职制》)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如果一份敕书经过奏闻决定改正,是否需要重新制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那样既不经济又会影响到行政效率,当时补救的办法是用贴黄。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三载:“唐制,降敕有所更改,以纸贴之,谓之‘贴黄’。盖敕书用黄纸,则贴者亦黄纸也。”即使用与敕书用纸同样材质的黄纸,按照敕书错误之处大小剪裁,哪里错误贴哪里,既简便又高效,这便是唐朝独具特色的敕书修改制度。
贴黄制度体现了中国古人亡羊补牢的实践智慧,然而这一制度并非没有漏洞,实践中也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唐昭宗时权阉杨复恭即利用贴黄这一制度手段,巧妙侵夺了宰相的权力。(见《新唐书·宦者列传》)剧中,刘署令也正是运用了贴黄的手段蒙骗李善德入彀,一样的居心险恶。那么,这一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答案是并不会。设若敕牒有错误,刘署令未经奏闻而贴黄改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上,敕牒并没有错误,姑且不论在本无舛误的敕书上加贴黄应该属于法无正条的情形,刘署令此举不过欲掩李善德一人之耳目,事后自然可以矢口否认,而查无实据也。
李善德如果无法完成荔枝转运任务,会是什么后果?
小说和电视剧中,在李善德科学缜密的筹划和不计成本的投入之下,岭南的荔枝鲜被成功运到了长安,从而创造了人类运输史上的奇迹。今日看来,这一成就颇值得怀疑。坊间即有人指出,以当时的交通和技术条件,杨贵妃吃到的荔枝其实不是岭南的荔枝,而应该是从四川运过去的。就此而言,孤注一掷的李善德,其失败的概率要远远大于成功的概率。那么,观众不禁要问,李善德如果失败了会怎样?
帝制时代,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既然下达了运送荔枝的命令,若受命之人未能完成任务,违反皇命显而易见,被治罪亦不可避免。然而,唐朝号称“法治”社会,援法断罪可是当时制度的硬杠杠。那么,唐律中是否能够找到对应的罪名呢?
唐律共十二篇502条,素来有严谨、简要之美誉。检索唐律文本,可发现几款与本剧故事有一定关联的罪名,分别是稽缓制书官文书、被制书施行有违、乏军兴、造御膳有误和驿使稽程。其中,稽缓制书官文书专指搁压或拖延制书、官文书发布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如果上林署在接到敕牒后压着不发,便构成稽缓制书,至于李善德运荔枝的行为则与稽缓制书无涉。被制书施行有违,唐律规定:“失错者,杖一百。”疏议解释:“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可见该罪名针对的是对制敕理解有误以致执行走样的情形,也不符合本案的情况。乏军兴指兴军征讨,调发兵马、器械、战具等供军之物而有所稽废的行为,其罪之成立以临军征讨为要件,自然也不适用于本案。
关于造御膳有误,唐律规定:“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所谓“进御不时”即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让皇帝进食,若作宽泛解释,似乎能够把李善德运送荔枝的情况囊括在内。然须注意,该罪追责的对象“主食”特指殿中省尚食局的主食官,李善德明显不在其列。
又,《唐律·职制》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该条针对的是驿使拖延行程的行为,驿使指驿站传送文书的人。南朝陆凯《赠范晔》诗云:“折花逢驿使,寄与陇头人。”杜甫《黄草》诗云:“秦中驿使无消息,蜀道兵戈有是非。”李善德不算驿使,所以也不能适用该条。
由此可知,以上诸条均似是而非,无法适用于本案。实际上,唐律中最适于给李善德定罪的是《职制律》中的“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条,其文曰:“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按照疏议的解释,“应供奉之物”是指衣服、饮食之类,“杂供”是指“非寻常应供奉之物”。荔枝鲜属于杂供至为明显,所以适用该条再贴合没有了。当然,疏议还明白写着,“可供而阙”方才论罪,可见当时律法并不强人所难。不过,真实的历史时空中,当权者是否能够认同法理逻辑,无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长安的荔枝》以一场荒诞的荔枝转运任务,折射出唐代官僚体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层矛盾。皇权催生的使职制度虽强化了行政效率,却也暴露了人治底色——法律条文再严密,最终仍服务于权力意志。李善德援法自保的机智与刘署令钻营制度漏洞的狡黠形成鲜明对比,揭示出法治理想与官场现实的撕裂。剧中细节提醒我们:任何时代的法律制度,既是文明的标尺,也是权力的镜子。当“荔枝”成为皇权任性的象征,律法便成了精巧的装饰,而小人物在其中的挣扎,恰恰构成了对制度本质最犀利的叩问。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南瓜爱美剧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