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知否,定罪量刑构不构?

西瓜影视 内地剧 2025-05-23 19:02 3

摘要:林噙霜作为当时后宅管事,隐瞒卫小娘的产检情况、误导其大量进补、生产时支走郎中和稳婆,虽然这些行为单独都构不成犯罪,且妇人产子自古存在生命危险,但是结合当时情境,卫小娘胎大难产,在当时医疗条件下,没有稳婆和郎中将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产妇丧命,在古代难产极有可能

/知/否/知/否/衍/生/游/戏/

应是绿肥红瘦

知否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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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闯关提示

游戏背景:

天寒地冻,宜:宅家追剧~

又到了“复盘”神剧的季节。

今年小编翻出了另一部经典古装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回看。

但“职业病”依旧未愈,边看边在心里不由自主地定罪量刑...

于是,新一期的#追剧普法又来啦!

快叫上小伙伴们一起来答题啦~~

游戏提示:

题目前方有难度星级★提示,★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快来挑战吧~

A.故意杀人既遂

做对了吗~

答:A

林噙霜作为当时后宅管事,隐瞒卫小娘的产检情况、误导其大量进补、生产时支走郎中和稳婆,虽然这些行为单独都构不成犯罪,且妇人产子自古存在生命危险,但是结合当时情境,卫小娘胎大难产,在当时医疗条件下,没有稳婆和郎中将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产妇丧命,在古代难产极有可能导致孕妇和胎儿死亡,林小娘主观上有将卫小娘陷入难产险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阻碍医治和施救等导致卫小娘难产而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题做完啦~

★★★★★】第2题康姨母(康王氏)出招儿并提供毒药(浓缩银杏芽汁液),指使自己的亲妹妹——盛家大娘子王若弗在其婆母(盛祖母)的糕点中下毒,致使盛祖母中毒险些丧命。另查明,王若弗不知毒药的毒性致死,以为只是闹肚子使人虚弱。康姨母和王若弗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A.二人不构成共犯,康姨母故意杀人未遂,王若弗故意伤害既遂

B.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均构成既遂,均系主犯,康姨母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均构成既遂,康姨母系主犯教唆犯,王若弗系从犯

五星题是不是很有难度~

答:B

康姨母出主意、教唆、提供毒药,王若弗实施投毒行为,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康姨母在主观意图上有谋杀盛老太太的故意,意图借刀杀人,借王若弗之手,毒杀盛祖母,康姨母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柔弱不能自理的外室”朱曼娘以为顾廷烨破产,遂携3岁的昌哥儿(顾廷烨儿子)跑路,不给顾廷烨见,但二人未离婚,朱曼娘是否违法?

答对了吗??

答:C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权,朱曼娘不让顾二见昌哥儿,侵犯了顾廷烨对孩子的抚养权。

此题若错 罪不容诛

答:A

女方的嫁妆一般被认定为婚前娘家对女方的财产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氏嫁到顾家所带的万贯嫁妆帮助顾家还债后仍有结余,在白氏去世后自然应当由她的丈夫顾偃开、儿子顾廷烨、白氏的父母作为直系亲属继承,白氏父母和顾偃开死后,这笔遗产只能由顾廷烨继承。剧中盛淑兰与孙秀才和离之后也将嫁妆全部带走了。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五星题又来喽~~

答:B

这题难度主要在于农庄的财产性质及管家主体身份的认定。庄子在收归皇家所有时可以认定为国有财产,农庄是国企管家是国家工作人员,若彼时管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皇上把农庄赐予顾廷烨后,农庄系顾家私产,此时管家作为私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题不该错吧~~

答:B

伯爵府吴大娘子获得此枚金簪大概率是善意取得,即不知是赃物且支付了相应市场对价,所以嫣然不可以直接向吴大娘子索回。我国《民法典》延续《物权法》的规定,没有明确善意取得能否适用于赃物。然而,《民法典》也并没有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但适用时应当严格把握善意取得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和完成公示方法。

哦呦,是对了吗~

答:A

顾廷烨8岁时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接受赠与属于纯获益性民事法律行为,他可以获得赠予,该把红缨枪属于顾二个人所有的私产,在其未成年时可由父母等监护人代管。

小邹氏冲撞到怀孕的张大娘子,致使其早产、难产,小邹氏的兄嫂强制扣留前来接生施救的太医,明兰为解救难产的张大娘子,持佩剑带人前去解救被扣押的太医,却遭到邹家兄嫂暴力对抗,邹兄前去拉扯身怀六甲的明兰,被明兰转身回砍一剑,将其砍伤,明兰是否构成犯罪?

我猜你一定对啦

答:B

小邹氏将张大娘子撞倒至其早产难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家属扣押太医并暴力对抗明兰一行人,将张大娘子的生命安危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明兰为解救张大娘子,带人去抢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当小邹氏的哥哥先动手上前去拉扯明兰,明兰作为孕妇为保障自身生命安危将其砍伤,属于正当防卫。

是错了吗~

答:A

这一题主要看国舅外甥印子钱放的规模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从剧中看,应该是不构成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从剧中看,应该是尚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

康王氏(康姨母)在明兰生产的时候趁乱混进卧房,欲用匕首刺杀明兰和刚出生的婴儿,屋内众佣人拦挡,多人被刺伤,在康王氏拔刀欲刺向明兰母子时,顾廷烨及时出现,一剑刺死康王氏,顾廷烨的行为如何定性?

恭喜,做完啦~

答:A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的对象通常是第三者,康姨母暴力行凶,显然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为避免明兰母子被杀,顾廷烨刺死康王氏构成正当防卫。康王氏暴力行凶,意图刺杀明兰母子。明兰刚刚分娩,身体虚弱,婴儿年幼均无抵抗之力,旁人阻拦抵抗,惨遭康姨母疯狂砍伤,顾廷烨将康王氏刺死系出于保护明兰母子的人身安全免于遭受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审 核:张宗磊

文 案:赵鹏博

技术指导:郝 卓 郭敬涛
排 版:小 秋

图片和视频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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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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